(2021年3月24日常务理事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南昌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总会”)的慈善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实施行为,提高项目惠民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及总会《章程》,对原有的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完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总会按照慈善宗旨,对某一特定困难群体的专项救助,或符合慈善法规的公益项目。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三条 立项原则。总会所立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符合总会《章程》规定的慈善宗旨,符合南昌实际。
第四条 立项范围。根据总会宗旨,立项范围以助困、助医、助学、助老、助孤、助残及送温暖(六助一送)项目为主,兼顾医疗卫生、教育科技、文化艺术、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公益项目。
第五条 立项程序
(一)征集项目信息。把握民生热点,以“补短板,拾遗缺”为重点,组织人员到基层调查慈善资源,找准重点帮扶领域和急需帮扶群体,或面向社会征集慈善信息,建立慈善项目信息库,筛选和提出慈善项目。
(二)策划项目。总会项目部根据所征集的慈善信息或捐赠人的意愿,组织人员进行项目策划,必要时组织相关单位合议,明确项目思路。
(三)制定实施办法。根据每个项目运行的不同,或形成《慈善项目实施计划书》,或由受益单位填报《慈善项目申请书》),报总会办公会审议。
《慈善项目实施计划书》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原则、援助范围、经费安排、项目周期、援助方式及标准、资金发放办法、项目实施流程、项目管理措施、项目公开公示办法等。《慈善项目申请书》参照以上内容。
(四)定向捐赠类立项,须由捐赠方出具《捐赠意向函》。根据“充分尊重捐赠方意愿”的原则,项目部与捐赠方共同拟制定向项目合作实施方案,或《项目合作协议书》,报会长办公会议审议。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六条 所有项目必须严格遵照《章程》规定或项目实施办法,坚持做到公开、公正、公平,杜绝违规操作,严禁徇私舞弊。
第七条 所有项目均由总会项目部在本年度财务预算基础上,于年初制定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经会长办公会审核,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审定后,方能实施。闭会期间的应急项目或定向项目,可以经会长办公会议通过后先实施,待下一次常务理事会予以追认。
第八条 总会项目部承担项目的管理和执行,并对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负责。总会财务部对项目资金实施参与监督管理。
第四章 项目资金
第九条 项目资金筹措遵循“三个上一年”原则:上一年接收的捐赠款,全部用于当年的救助项目;上一年项目结转的善款,全部用于当年的救助项目;上一年创始基金利息的收入部分补充用于救助项目。
第十条 项目资金实行专项管理,每个项目设立专账,做到专款专用。建设类项目原则上按工程进度,分期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由总会财务部完成项目资金的执行核算,剩余项目资金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结转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必须执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按善款使用审批权限审批,不得越权签批或擅自拨款。
第十三条 资金发放
(一)直接发放。
项目资金发放原则上采用直接发放的方式进行。直接发放方式包括银行拨付和发放现金两种。
(1)银行拨付。申请对象在申报项目时,提供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的银行账号及身份证复印件,由总会财务部通过银行向该对象的银行账户转账拨付救助资金。
(2)发放现金。对于没有条件提供银行账号的对象或其他特殊原因,可携带本人(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至总会财务部办妥领款手续后,直接领取现金。
(二)委托发放。
总会财务部采取转账发放形式,将项目资金拨付给县区慈善会、乡镇经济发展办或相关单位,接收方向总会开具款项接收凭证,并在接收项目资金后15个工作日内将救助资金发放(转账)给受助单位或本人。
第十四条 县区慈善会或项目合作单位应及时向总会上报并提供项目资金发放明细、签字领取凭证、银行付款凭证等证明材料,并保留档案资料备查。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项目资金。
第十五条 总会对项目资金发放情况进行跟踪管理。项目部、财务部通过电话或现场调查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资金发放情况进行定期抽查,发现违规现象及时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责令相关单位退回所拨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跟踪监督。总会实施的所有项目实行跟踪监督机制,总会项目部及财务部通过调研、回访、督查等形式,及时跟踪了解项目执行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并予以指导和纠正。
第十七条 捐赠方监督。总会项目部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向捐赠方报告项目执行情况,接受捐赠方监督。对于定向捐赠项目,总会项目部可与定向捐赠方联合形成项目管理监督方案。
第十八条 专业部门监管。总会所有项目接受财政部门的财务监督、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纪律监督。
第十九条 社会监督。项目部每年对本年度的项目管理、资金预算执行和使用开支情况做出年度报告,向总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汇报,并将项目执行情况在总会网站上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项目档案
第二十条 要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坚持每年进行一次分类整理,归类建档,一项一档,实行专人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资料归档范围包括:项目救助申请、立项报告、项目协议书、项目进展情况统计表、项目预算和结算报告、项目评估报告等相关的文字资料和音像资料。
第二十二条 针对助困、助医、助学、助老、助孤、助残及送温暖(六助一送)项目差异,可在遵循本办法规定的前提下,分别修订和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总会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