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慈善总会介绍
南昌慈善总会自1999年成立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和关怀下,在社会各界的支持和积极参与下,坚持“扶贫济困、善行为民”的宗旨,全心全意为社会弱势群体服务,取得了不俗的业绩。总会新班子承前启后、继往开来,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在短期内取得了显著成绩,慈善捐赠创历史新高,慈善社会救助不断增多,慈善义工队伍不断壮大,慈善组织网络不断扩展,慈善理念不断深入人心,广大群众参与慈善意识不断增强,南昌慈善的社会影响力与日俱增,按照打造“大爱慈善、全民慈善、品牌慈善、法治慈善”的目标要求,谱写了南昌慈善健康、稳步发展的新篇章,为全面落实省会引领战略、加快推进“一枢纽四中心”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
南昌慈善总会第五届理事会成员名单
第五届理事会会长、副会长名单
会 长:吴伟柱
副 会 长:周智安、戴 闽、 吕 娄(女)
副 会 长:周智安、戴 闽、 吕 娄(女)
兼职副会长:万义辉、万先逵、万建荣、工商行、王江华、王能义、 许庆华、李水平、余小玲(女)、张 军(中科体检)、张 军 (中金建设) 、 陈洪海、罗年华、周永红(女) 、周志凌、徐令秀(女) 、涂建平
第五届理事会秘书长名单
吕 娄(女)
第五届理事会常务理事名单
(按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万义辉、万先逵、万建荣、工商行、王小文、王小强、 王光霆、王 庆、王江华、王晓平、王能义、龙纪瑞、皮 洁 (女) 、 吕 娄(女) 、朱建明、伍秋平、刘国华、刘 凯、 许庆华、杜小华、李水平、杨晓英(女)、吴伟柱、吴国清、 余小玲(女) 、张 军(中科体检) 、张 军(中金建设) 、 张晓伟、 陈圣栋、 陈忠良、 陈宝平、 陈洪海、易连发、罗年 华、罗 峻、周永红(女)、周志凌、周智安、郑 娟(女)、 宗晓武、胡 妍(女)、贺龙茹(女)、徐令秀(女)、徐 芬 (女) 、徐国华 、徐建辉 、徐 强 、凌小晋(女) 、凌永青 (女) 、唐于禄、涂建平、涂晓明、黄 皇、黄 磊(南昌市 总工会) 、龚素敏(女) 、程其能 、谭建平 、 熊 俊 、樊幽兰(女) 、戴 闽
第五届监事会监事长
邱 锐
第五届监事会监事
(按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按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龙晓忠、邱 锐、欧阳腊香(女)
第五届理事会理事名单
(按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万义辉、万先逵、万建荣、上官敏达、工商行、王小文、 王小强、王光霆、王 庆、王江华、王晓平、王能义、毛爱 凤(女)、龙纪瑞、皮 洁(女)、 吕 娄(女)、朱建明、 伍秋平、伍燕华(女)、刘国华、刘 凯、许庆华、杜小华、 李友金、李水平、杨晓英(女)、肖敏华、吴伟柱、吴国清、 吴建飞、吴晓华、余小玲(女)、邹德凤(女)、张 军(中 科体检)、张 军(中金建设)、张军伟、张晓伟、陈圣栋、 陈忠良、陈宝平、陈洪海、欧阳凡、易连发、罗年华、罗 峻、 周永红(女)、周志凌、周 明、周智安、周 群、郑 娟(女)、 宗晓武、赵建军、赵显昊、胡 妍(女)、侯 正(女)、姚 宝山、姚 玲(女)、贺龙茹(女)、徐令秀(女)、徐 芬 (女) 、徐国华、徐建辉、徐 强、凌小晋(女) 、凌永青 (女)、高文锋、郭富有、唐于禄、涂建平、涂晓明、陶 俊、 黄 皇、黄 磊(南昌总工会)、龚素敏(女)、盛 丹(女)、 程其能、舒 庆(女) 、释纯良、谢慧春(女) 、谭建平、 谭新霖、熊 丰(女)、熊 英、熊 俊、熊健平、樊幽兰(女)、戴 闽
第五届理事会会员名单
(按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王 丹蕾(女)、王娟(女)、王建国、毛 晨、左国良、成永平、吕胜华、刘淑娥(女)、刘强华、杜兴强、李 丹、李俊芳(女)、杨梦圆(女)、吴 阳、吴堂金、何少君、邹 璐(女)、邹为民 、张元平、张宏伟、张家明、陈大富、陈 丽(女)、陈适意、陈鸿祺、林栽培、易志军、岳喜坚、柯春山、饶福香、袁家志、徐 飞(女)、徐子涵(女)、徐良明、郭 敏(女)、郭才华、黄 磊、黄成红、黄华明、黄国球、戚伟辉、崔佳威、章小黄、程元明、舒仲英(女)、曾文丽(女)、路龙程、谭麒伟、魏建华、魏建国
南昌慈善总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南昌慈善总会。英文名:Nanchang Charity Federation。缩写:NCF。
第二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条 本会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而设立,由热心慈善事业的国(境)内外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志愿参加的地方性非营利公益社会团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致力于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守望相助、扶危济困的传统美德,帮助社会上不幸的个人和困难群体,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工作和慈善服务,在社会保障中发挥重要补充作用,推动道德、文明、和谐社会的建设。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南昌市民政局;登记管理机关是南昌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南昌市社会组织委员会。本会接受南昌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会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绿茵路669号。
第二章 党建工作
第七条 本团体党组织是党在社会团体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按照建设基层服务型党组织的要求,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能力,提升服务水平。
第八条 本团体实行党员管理层人员和党组织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制度。原则上本团体党组织书记由团体负责人中正式党员担任;团体负责人中没有党员的,推荐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并担任理事或监事的正式党员担任党组织书记。本团体内部没有合适人选的,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并全力支持选派党组织书记开展工作。党组织书记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选举产生。
第九条 本团体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和监督制度。本团体开展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党组织书记需参与讨论研究。理事会在作出决定前,须征得党组织同意。建立健全党组织与理事会、监事会(或监事)日常沟通协商制度,强化党组织对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监事等听取理事会工作报告。
第十条 本团体支持配合党组织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充分发挥党组织在社会团体的诚信自律和反腐倡廉建设中的主导作用。
第十一条 本团体党组织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相关党内法规按期进行换届。
第十二条 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须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十四条 本团体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五条 本会坚持“立足民政、面向社会、以社会救助为中心”的工作方针。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广泛联系国(境)内外热心慈善事业的组织和个人,多渠道多形式地组织开展“南昌慈善日”和日常性社会捐赠工作,筹集慈善资金,建立和管理各项慈善基金。
(二)按照本会宗旨和捐赠者的意愿,开展各种慈善救助活动,为急需救助的服务对象提供物质支持和精神抚慰,并依法维护捐赠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三)在政府的统筹安排下开展救灾赈济工作;接收、管理、分配、调拨和发放。
(四)加强同国(境)内外慈善组织和友好人士的交流与合作,为其在本市从事慈善事业提供咨询服务并帮助策划和实施。
(四)加强同国(境)内外慈善组织和友好人士的交流与合作,为其在本市从事慈善事业提供咨询服务并帮助策划和实施。
(五)整合慈善服务资源,大力扶持慈善义工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服务活动。
(六)指导和协调本市各慈善团体及本会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开展慈善工作,总结经验,推广典型,表彰先进慈善工作集体和个人,并及时收集、反映各界人士的意见和要求,为市委、市政府制定有关政策和法规提供咨询性意见。
(七)组织慈善宣传,普及提高慈善意识,进行慈善理论与发展战略研究,探索具有南昌特色的慈善事业发展道路。
(八)经有关部门批准,兴办与宗旨、业务相关的为慈善事业服务的实业和各种慈善服务机构。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六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十七条 会员入会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热心慈善事业,愿意履行会员义务;
(三)自愿申请。
第十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本会创始人和创始会员为永久会员。
第十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取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二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完成本会分配或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二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不履行义务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劝其退会或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南昌市民政局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四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三)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四)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聘请顾问;授予永久会员称号。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副会长;
(四)筹备召开理事会;
(五)负责本会终止项目的清算和善后工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1-2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相关工作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会长办公会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方案;
(四)审查各项议案和报告;
(五)审定本会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制定本会工作制度。
(六)研究决定日常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七)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各工作机构负责人组成。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副会长主持。会议应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对慈善工作作出布署。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理事会从财政、民政、审计以及社会各界的代表人员中选聘组成。设监事3名,其中监事长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本会理事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主要任务: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总会的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并接受财政、民政、审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三十条 本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第三十一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或贡献;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按程序报批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按程序报批后方可任职。时任民政局长为副会长的当然候选人。
第三十四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本会实行会长负责制,由会长负责全面工作;
(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决定副秘书长的任命及其他重大事项。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三十五条 秘书长在会长的领导下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安排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
(二)联系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
(三)会长交办的其他事务;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三十六条 本会设立办公室、筹募部、项目部、宣传部等工作机构。
第三十七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顾问若干名,实行聘任制,可连聘连任。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应聘请在社会上有一定影响的人担任。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及从捐赠款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项目管理经费。
第四十条 本会设立创始基金和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项基金。创始基金的管理按创始基金章程办理,专项基金的管理由理事会制定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同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资金使用情况,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其中,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秉持公平、公开、透明的原则,打造阳光慈善。维护并不断提高本慈善组织公信度。
第四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南昌市民政局组织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离任审计。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经南昌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南昌市民政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南昌市民政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终止后的剩余财产,须在南昌市民政局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五十条 本会经南昌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3年8月28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南昌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